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968號
PCEV,108,板簡,1968,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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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劉安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承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零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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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