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分割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537號
PCEV,108,板簡,1537,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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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蔡宛芸 
被   告 湯國譽 
      鍾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分割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89年5月5日施行)民法第244條 第3項規定,旨在揭明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 總擔保,債權人本得於債權之共同擔保減少,致害及全體 債權人之利益時,行使撤銷權。準此,苟係以給付特定物 為標的之債權(特定債權),被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所侵害 ,而得轉換為損害賠償之債時,倘債務人之資力已不足賠 償債權人因該轉換所得請求之損害額,即仍屬債權之共同 擔保減少而害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規定,行使其撤銷訴權。原告乃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行使撤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民事 判決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即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錦靄所留之遺產,被告 即繼承人湯國譽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依法就訴外人 所遺之遺產有繼承權,惟被告湯國譽竟與被告鐘日昇為分 割協議,將系爭訴外人所遺不動產之所有持分均登記至被 告鐘日昇名下,致原告追償無門,是本件被告等間意圖為 脫產之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已明顯損害原告之債權甚明。 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被告湯國譽、被告鐘日昇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於103年3月2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 6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2)被告湯國譽、被告鐘日昇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於民國 103年6月20日所為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



,回復登記為被告湯國譽、被告鐘日昇公同共有。(3)訴訟 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且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 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修正前民法第828條第2項),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 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 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35號民事裁判參照),係屬固 有之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 格始無欠缺。再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 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 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 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 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此有最高 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判例要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1725號裁判要旨可參。是以債權人若請求撤銷債務人與其他 繼承人所成立分割遺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者,自應以成 立分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全體為被告,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 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認為 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
三、本件原告所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於103年3月24日所為之遺產 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6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係由被繼承人李錦靄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湯 國譽、被告鐘日昇、訴外人湯國龍、訴外人湯萬和及訴外人 鍾月嬌所為協議,此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8年5月22日 新北中地籍字第1085457712號函附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申請 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資料在卷可稽,原告 僅以湯國譽、鐘日昇為被告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 行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其併為請求被告湯國譽、鐘日昇 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回復原狀為全體 繼承人公同共有,亦顯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附表:
土地部分:新北市中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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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地號│面積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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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市│鄉鎮市區│段 │695 │平方公尺│10000分之147 │ 鐘日昇
│ 1 ├──┼────┼───┤ ├────┤ │ │
│ │新 │中和區 │民樂段│ │1,838.08│ │ │
│ │北 │ │ │ │ │ │ │
│ │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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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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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材料及房屋層數 ├──────┬──────┬────┤ │
│ │ │ │ │ 層次 │ 附屬建物 │共計 │ │
│ │ │ │ │(平方公尺) │主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及用途 │ │ │
├──┼─────┼─────┼─────────┼──────┼──────┼────┼─────┤
│2451│民樂段695 │員山路314 │ 鋼筋混凝土造 │五層 76.74 │ 陽台 8.90 │76.74 │1分之1 │
│ │地號 │巷7弄3號5 │ 五層 │ │ │ │ │
│ │ │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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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