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059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王智鋐
王美婷
王美蓮
相對人 即
原 告 陳桂暖
訴訟代理人 溫安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本件應由王智鋐、王美婷、王美蓮為被告王忠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王忠勇業於民國108年6月23日死亡,其 繼承人有王智鋐、王美婷、王美蓮等,有除戶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等事由,而於民國(下同) 108年7月25日裁定本件應由王智鋐、王美婷、王美蓮為被告 王忠勇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忠勇之繼承人王智鋐、王美婷、王美蓮等 及胡○謙、胡○函(即王美婷之未成年子女)均已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108年7月26日新北院輝 家俊108年度司繼字第2184號函附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