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8年度,70號
PCEV,108,板小調,70,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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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王茂松 

相 對 人 洪源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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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