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7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戴士博
被 告 林瑞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玖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4日8 時4 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 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 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自後撞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陳貴 傳所有且駕駛之車牌號碼號ASM- 1909 號自用小客車(以下 簡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此受有損害,支出車損維修費 新臺幣(下同)21,440元(工資900 元、烤漆3,780 元、零 件16,760元),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即陳貴傳系爭車輛修 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1,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 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行車駕照、估價單、統一發票 、車損照片、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各一份等資料為 證,並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取上開車禍處 理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受損之修理 費為)21,552元(工資13,468元、零件8,084 元),有原告 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依估價單上所載之維修項 目,核與系爭車輛遭撞擊之受損部位相符,堪認均屬本件事 故之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而系爭車輛係105 年9 月出廠(推 定為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6 年10月14日 受損時止,實際使用1 年又29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數應以1 年1 月計算。再依行 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 9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16,760元,依上開標準 計算其折舊額為6,509 元〔計算式:第1 年16,760×0.369= 6,184 元;第2 年10,576×0.369 ×( 1/12) =325元,6,18 4+325=6,50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 費用為10,251元(計算式:16,760-6,509=10,251元)。是 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 額之零件費用10,251元,及無須折舊之工資900 元、烤漆3, 780 元,共計14,931元(計算式:10,251+900 +3,780=14 ,931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4,9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6 月5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696 元 ,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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