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749號
PCEV,108,板小,2749,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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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7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莊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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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