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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686號
PCEV,108,板小,268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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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686號
原   告 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訴訟代理人 利儒生 
被   告 黃澎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並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原告欄記載原告為「主任委員林明 志」,又於事實及理由欄主張原告係「金門新村社區」,另 亦未據提出金門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及其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等資料,致本院無從確 認本件原告究為何人,原告若為上開社區管委會,其法定代 理人為何,亦屬未明,自應予補正。另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持有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5 樓建物, 自105 年11月份起至108 年1 月份期之管理費已欠繳多時, 共計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整,管理中心已多次通知繳納,台 端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至管理中心補繳上述欠款,逾補繳期限 而未繳納者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訴請法 院命為給付併同請求遲延利息,特此函知,毋自誤之。」, 是原告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非具體明確。爰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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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