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177號
PCEV,108,板小,2177,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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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177號
原   告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莉玲 

訴訟代理人 陳淅珍 

被   告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717元,及自108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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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聖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