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李光廷
訴訟代理人 邱清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育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