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748號
PCEV,108,板小,1748,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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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李光廷 
訴訟代理人 邱清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育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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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