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采蓉間給付勞退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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