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林慶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慧琳間請求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執以為執行名義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8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再字第18號裁定(下稱第18號裁定)駁回,其已提起抗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259號執行事件。惟查聲請人對第18號裁定提起之抗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599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在案。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