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401號
TPSV,108,台上,401,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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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陳建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岌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蘇盈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民著上字
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



國100年7月15日簽訂產品合作協議書,上訴人提供如該協議書附件一所示行動商務電子地圖資料庫(下稱圖資)予被上訴人,授權被上訴人使用及銷售載有該圖資之導航裝置(下稱授權商品)。依系爭協議第5 條約定,上訴人負有更新與維護圖資之義務,未約定上訴人更新與維護圖資時,被上訴人應另行付費,被上訴人所銷售「具有多年期圖資更新規格」之授權商品,未逾越系爭協議之授權範圍,無侵害上訴人權利情事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真 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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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