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8年度,14號
TPSM,108,台附,14,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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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台附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李月梅



被 上訴 人 柯炎鎮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 年度附民
字第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 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 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附帶民事訴訟除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定有 明文。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如果上訴理 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 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柯炎鎮因加重詐欺案件(原審法院107 年 度上訴字第1207號),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辯 論終結,108年4月30日判決,同年5月28日確定,並於108年 6月10日移送執行。上訴人李月梅遲至108年6 月11日始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相關「民事聲請狀」及判決等資 料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已敘明其論 斷之依據與理由。
三、上訴意旨徒以:上訴人曾寫過訴狀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要求 賠償損失,但審理終結並無函文告知如何索回,原審法院審



理時,上訴人之姐姐李淑菱也有要求賠償等語。並未具體指 摘原判決認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定程序,有何違背 法令之情形,依上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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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