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8年度,129號
TPSM,108,台聲,129,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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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9號
聲 明 人 范千慧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3 年7 月1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范千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科刑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聲請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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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