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
抗 告 人 張峯欽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7月9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8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張峯欽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違反藥事法等1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所示3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7至8、編號10至11各罪,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4 年,暨抗告人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
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執其他不同之個案,指摘原裁定定刑過重不公云云,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江 翠 萍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