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2589號
TPSM,108,台上,2589,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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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
上 訴 人 梁春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
373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2490
、28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梁春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各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施用第一級毒 品(累犯)共2 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 理由。又本案係因警偵辦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涉嫌 販賣毒品案件,於對吳○○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發現上訴人 涉嫌購毒,經通知上訴人到案始坦認購毒施用前情,是上訴 人供述其毒品來源之前,承辦警員業因通訊監察等相關事證 查悉吳○○所涉販賣犯嫌,尚無因上訴人供出毒品來源,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原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減免其刑,並無不法。上訴意旨泛言 其供出毒品來源,應依法減刑,而為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
三、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朱 瑞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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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