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4號
IPCA,108,行專訴,4,2019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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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古朝璟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年11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11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
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38379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共19項,並發給發明第I3847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原告於105年4月1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7年6月20日(107)智專三㈡04182字第10720553710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
「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
嗣以107年11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1130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
卷一第291至294頁)。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不
成立」部分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及17至19項
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並主張如後:
一、組合證據2與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可知,並未明確界定輔助啟動件係
 「整體」均具有磁吸效果,或「局部」具有磁吸效果。換言
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輔助啟動件,必須整體由導磁
材料製成,或局部由導磁材料製成。可知「磁吸片」為環片
中具有磁吸效果之部位。故縱環片不具有磁吸效果,僅要磁
吸片具磁吸效果,相當於輔助啟動件局部具有磁吸效果。再
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9至25行記載可知,系爭專
利利用二相對稱之磁吸片(42)維持轉子(3)旋轉平衡,此與
環片(41)材質或形狀無關。揆諸證據5第6頁第6至18行之記
載及圖1、3可知,證據5揭示,護圈(16)具有對應二感應線
圈(14a、14b)第一、二穿孔(161、162),對應軸桿(13)第三
穿孔(163),對應控制件(15)第四穿孔(164),並設置在第一
及第二穿孔間之第五、六穿孔(165、166),將護圈套置在電
路板(12),磁銷(17a、17b)是以導磁性材料製成,並可設置
於護圈之第五、六穿孔內。職是,證據5之磁銷不僅相當系
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
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且磁銷與護
圈結合而成之元件,具有磁吸效果。
(二)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4僅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
 」,未明確界定磁吸片是以何種形式形成在環片之內側。換
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磁吸片,必須一體形成在環
片內側邊緣。依據證據5圖1、3所示,磁銷(17a、17b)是結
合在護圈(16)中而不是護圈之外,不論磁銷是緊貼在護圈之
內側邊緣,或是距離護圈之內側邊緣一預定距離,均教示護
圈內側結合有磁銷。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定環片及
二磁吸片之尺寸或厚薄程度,柱狀之薄化為片狀,本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縮減微型馬達軸向高度的目的,自有理
由將磁銷薄化形成為片狀。職是,證據5揭示之磁銷與護圈
結合而成之元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
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
(三)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揭示之結構及所達到之功效,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
 相同。至於訴願決定書論斷系爭專利與證據2之組裝難易程
  度,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限制條件,不能以此作為判斷
 進步性之認定。
(四)通常知識者得組合證據2與完成請求項14技術特徵:
  依證據5第7頁第7至11行揭示內容可知,係指要啟動直流無
 刷線圈馬達(10)情況,始會輸入電能使感應線圈(14a、14b)
產生磁力與磁性元件(18)互斥,並非指停止直流無刷線圈馬
達之情況。換言之,在無電能輸入且直流無刷線圈馬達為停
止之情況,證據5護圈(16)之磁銷(17a、17b)依磁性元件之
磁鐵,自然特性會與磁性元件之強磁區相互吸引。職是,證
據5揭示護圈之磁銷功能,完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二磁
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轉子停止轉動時,至
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
徵及功能實屬相同。
(五)證據2與5具有結合動機: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8至25行揭露可知,系爭專利
  用以維持旋轉平衡之並非環片(41)形狀,而是二相對稱在輪
轂(31)軸向上與永久磁鐵(32)相對之磁吸片(42)。經查證據
2說明書並未排除塑膠磁鐵(18 ')形成環形形狀。例如,證
據2圖4塑膠磁鐵為圓盤狀,圖9為形成在線圈(L1、L2)旁邊
。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
設置成各種形狀,包含系爭專利界定之環形。且證據2、5均
屬於馬達技術領域,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維持轉
子旋轉平衡及微小化馬達之軸向高度之目的,能夠輕易聯想
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置換為證據5護圈(16)與磁銷(17
a、17b)結合,而成之環狀具有磁吸效果之環形元件,或將
證據2之塑膠磁鐵及磁化部(31 '-1、31 '-2)修改設置,為
其與證據5護圈相同之具有局部磁吸效果之環形元件。職是
,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及理由,組合2、5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4所揭露結構,且達到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
二、證據2至6之各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
據2至6均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
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技術特徵。證據2圖1及圖10揭
示永久磁鐵(30)與線圈組(15-1、15-2或15 '-1、15 '-2)
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3圖2揭示永久磁鐵(33)與線圈組(
27)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4圖5揭示永久磁鐵(43)與線圈組(
311)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5圖3揭示永久磁鐵(18)與二感應
線圈(14a、14b)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6圖6揭示永久磁鐵與
線圈組(221)間具有軸向氣隙。職是,證據2、5之組合;證
據2、3、5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4、5或2、4、6均足證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
據4圖4及說明書第9頁第23至24行、第10頁第1至5行揭示之
電磁磁極(3l)具有多數個圈繞,且設置在電路板(32)上之線
圈(311)。證據6圖5、7及說明書第9頁第10至18行揭示線圈
組(221)以佈線方式,形成在電路板(22)表面之數個線圈。
由於證據2、4、5、6技術內容,均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以
佈線方式形成線圈,具有可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故該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6技術內
容為達到使馬達更輕薄短小之目的,有足夠動機將證據4、6
以佈線方式形成線圈之技術,應用至證據2、5,而能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發明。職是,證據4、6分別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8「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
數個線圈」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
5、6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5或2、5、6均足證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
據2圖7、9揭示之永久磁鐵(30或30 ')具有數個N、S磁極,
各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證據5圖4揭示永
久磁鐵具有相鄰之N、S磁極。證據6第3圖揭示永久磁鐵(93)
設有數個N、S磁極,各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
狀。職是,證據2、5、6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永久
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
成交錯排列狀」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5之組合或證據2
、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組合證據2與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
」,可知輔助啟動件為一片體,且片體「整體」具有磁吸效
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輔助啟動件為一環片」,故
環片整體具有磁吸效果。再者,證據5之磁銷(17a、17b)設
置於護圈(16)中,且磁銷為細條狀而非片狀。職是,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
磁吸片」技術特徵。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4無理由將磁銷薄化至片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
  文字,可知磁吸片係在環片之內部側邊形成,而不是形成在
環片中。且依據證據5圖1、3所示,感應線圈(14 a、14b)需
具有一定厚度,縱要將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微型化,仍應無法
將磁銷(17a、17b)薄化至片狀。
三、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功能: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
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
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輔助啟
動件,除須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外,仍須令偵
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而證據5未揭露一
偵測元件,未揭露輔助啟動件與偵測元件之相對位置。職是
,證據5之磁銷未具有系爭專利「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
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功能。
四、證據2與5並無結合動機:
  原告所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18 ')置換為證據5護圈(
16)與磁銷(17a、17b)結合,而成之環狀具有磁吸效果之環
形元件」情形不合理。證據2、5結合後,將具有2個輔助啟
動件,2個輔助啟動件勢必互相干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5。縱依此方式結合,互相
干涉之2個輔助啟動件,如何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
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
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未與
該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況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6至7行揭
露,護圈以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以避免破壞直
流無刷線圈馬達(10)之磁場,而證據2之磁化部(31 '-l、31
'-2)為能產生磁場之磁鐵,證據2與證據5係相反教示,故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如此結合證據2與證
據5。再者,證據5未揭露一偵測元件,未揭露護圈及磁銷與
一偵測元件之相對位置,縱依此方式結合,證據5之護圈及
磁銷,並無法令一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界定「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
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因請求項17至19為請求項14之相關附屬項,係包含請求項
14所有技術特徵,縱證據2至6揭露附屬項請求項17「轉子之
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附屬技術特徵,
請求項18、19為請求項14之相關附屬項。縱證據4、6揭露附
屬項請求項18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5、6揭露附屬項請
求項19之附屬技術特徵,然證據2、5之結合;證據2、3、5
之結合;證據2、4、5之結合或證據2、5、6之結合,仍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4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環片環形部位之作用:
  系爭專利「微型馬達」為達到可有效縮減該微型馬達之軸向
 高度的發明目的,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7行至第10行
記載,配合系爭專利圖式可知,佈線方式之線圈組(21)實際
上為習知之印刷電路,始能達到可有效縮減該微型馬達之軸
向高度之發明目的,其乃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無歧異得知。依證據5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0行記
載配合證據5之圖式可知,二感應線圈(14a、14b)是由導電
線材以徑向捲線而成,約佔有整個上蓋(112)之一半高度,
其與系爭專利佈線方式之線圈組相較,證據5之二感應線圈
,並無法縮減電路板(2)之軸向高度,並達成系爭專利微型
馬達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再者,依系爭專利請
求項14技術內容可知,輔助啟動件係整片具有磁吸效果,且
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
故環片(41)係可整片與永久磁鐵相磁吸,係可增加永久磁鐵
(32)與輔助啟動件(4)彼此間之磁吸效果。原告主張稱系爭
專利圖6未揭示環片之環形部位與永久磁鐵相對位云云。惟
系爭專利圖6揭示微型馬達之輔助啟動件,為環形設計時之
立體分解圖,立體分解圖僅能顯示各構件之配置情形,且參
酌系爭專利圖7、8可知,環片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故環片與
永久磁鐵同具有磁吸效果。況原告已不否認證據5之磁銷(
17 a、17b)與護圈(16)由二構件結合而成,且僅具有局部之
磁吸效果,故證據5之磁銷及護圈與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
構造不同,且無原告所述之上、下位概念之技術特徵。
(二)證據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構造與發明目的均不同: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內容可知,輔助啟動件係整片具有
 磁吸效果,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該永
久磁鐵相對,是環片(41)係可整片與永久磁鐵相磁吸,係可
以增加永久磁鐵(32)與輔助啟動件(4)彼此間之磁吸效果。
準此,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通篇說明書,未揭示環片之環形
部位有何作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證據5之護圈(16)係以
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證據5之護圈未能與磁性
元件(18)形成磁吸作用與效果,證據5之護圈無法對應於系
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再者,證據5之磁銷(17a、17b)是可
置入第五、六穿孔之柱體,柱體之磁銷與其二感應線圈(14a
、14b)同約佔有整個上蓋(112)之一半高度,其與系爭專利
之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
(42)相較,不僅兩者之構造不同,且證據5之二磁銷與該護
圈,更無法縮減整體之軸向高度,並達成系爭專利微型馬達
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
(三)組合證據2、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係在於使單相激磁無刷風扇馬達,可
 容易組裝位置偵測元件進行自行啟動,證據2亦無系爭專利
之如何使微型馬達具有易於啟動功能外,微型馬達更具有可
有效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而結構能夠更為精簡等所欲
解決問題,且由證據2說明書及圖1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
證據2之單相激磁無刷馬達,其電樞線圈(15-1,15-2)係纏
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使電樞構件(13)形成一體碟狀
物,且具有一定之軸向高度。證據2顯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
微型馬達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且證據2未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
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
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技術特徵。證據2、5無組合動機,且
證據5之護圈(16)以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證據5
之護圈僅對應於證據2之電樞構件,證據5未就護圈(16)可改
變為具有磁吸效果之一環片體,並使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
之磁吸片,且在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給出啟示或建議,故
縱強加組合證據2、5,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上開技
術特徵。職是,證據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4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進一步界定: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該線
圈組間,形成一軸向氣隙。系爭專利請求項18進一步界定:
其中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的數個線圈
。系爭專利請求項19進一步界定:其中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
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為附屬於請求項14或15之多重附屬
項,證據2至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為
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相關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證據2、3、5之
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無法輕易
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4、5
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無法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5之組合或證據2、5、6
之組合,無法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整體技術特
徵。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具進步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82頁之108年6月
2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參加人前於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
利,經被告編為第98138379號審查,准予專利在案,申請專
利範圍共19項,並發給系爭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5年4月1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7年6月20日作成「請求項1
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
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
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7年11月19日以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舉發證據如後:1.證據2、5之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2.證據
  據2、5;證據2、3、5;證據2、4、5或證據2、5、6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3.證據2、4
、5或證據2、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
不具進步性?4.證據2、5或證據2、5、6之組合,是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
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然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
專利。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
22條第4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11月12日
,公告日為102年2月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
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修正
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定時專利法
)。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
之技術特徵;進而說明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最後分析系爭
專利之專利有效性,依序判斷證據2、4至6之各組合,是否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17至19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習知馬達藉由定子組通電產生磁場後,雖可用以驅動轉子旋
轉作動。然習知馬達於實際使用時,仍存在有啟動困難或啟
動死點等問題。準此,為解決上述問題,目前常見之習知馬
達均設有易於啟動之相關結構設計。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一基板(1)、一電路板(2)
、一轉子(3)及至少一輔助啟動件(4)。電路板結合基板,且
設有一線圈組(21)及一偵測元件(22),或可省略電路板,以
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直接設置於基板;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
,且轉子具有一永久磁鐵(32),永久磁鐵設有數個強磁區(
321)及數個弱磁區(322),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
體,且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
。準此,利用前揭簡易結構設計,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
輔助啟動件可與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相互磁吸,令偵測
元件在輪轂(31)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以達到易於啟動之
功能。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4與17至19之內容:
系爭專利公告本所載請求項共19項,其中請求項1、9、14為
獨立項。本案原告所爭執請求項14、17至19,系爭專利主要
圖式,如附圖1所示。
1.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具有
一樞接部;⑵一電路板,係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線圈組
及一偵測元件;⑶一轉子,包含一輪轂及一永久磁鐵,轉子
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及
偵測元件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
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之間係形成一弱磁區;⑷至少
一輔助啟動件,輔助啟動件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
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
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
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其中轉子停止轉動
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
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2.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為附屬項:⑴請求項17依請求項14或
15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
成一軸向氣隙。⑵請求項18依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微型馬達
,其中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
。⑶請求項19依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永久磁
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
交錯排列狀。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為2008年3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4728833號「1-PHASESEL
F-STARTING BRUSHLESS MOTOR」專利案。證據2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圖式,
如附圖2所示。證據2為一種單相無刷馬達,包括位於與電樞
(13)電樞線圈(15-1、15-2)磁化導體部分對應固定位置處之
位置偵測元件(24)。位置偵測元件是磁電轉換元件或位置檢
測線圈。塑料磁體與電樞線圈一體模製,且被磁化,使得其
與作為轉子的場磁鐵(30)協作以在死點之特定範圍內,產生
吸引與排斥扭矩之場磁鐵,使場磁鐵停止在馬達可自動啟動
之位置。
(二)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2008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99771號「小型鼓風
扇構造」專利案。證據3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
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圖式,如附圖
3所示,證據3之發明關於一種小型鼓風扇構造,其包含有一
心軸座,心軸座之中心位置固定有旋轉軸,且心軸座外周設
置有複數扇葉及磁鐵,其中扇葉呈規則之輻射狀排列,磁鐵
是位於扇葉旋轉時所能涵蓋的範圍內,倘扇葉與磁鐵之整體
總高度為H,則扇葉之厚度必須佔H總高度30%以上,磁鐵之
厚度必須佔H總高度之70%以下。準此,本發明之鼓風扇設計
不僅可達到小型化、薄型化需求,亦兼顧系統對應散熱風扇
之出風量及風壓之解熱需求,以是供優越之散熱效果。
(三)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930263號「風扇」專
利案。證據4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圖式,如附圖4所示。證據
4為一種風扇,包含一殼體單元、一定子單元及一轉子單元
,殼體單元包括一內含有導磁材料的基座,一設於基座上之
樞接座,定子單元包括一電磁磁極。一電路板,轉子單元包
括一本體,一環設在本體之磁鐵環;利用基座具有導磁之效
果,使磁鐵環對基座產生感應,進而使轉子單元與基座間之
氣隙保持不變,不僅可有較穩定風扇運轉時之旋轉平衡,更
使轉子單元不再因偏擺而影響風扇轉速,可降低風扇之運轉
噪音,並提高使用壽命。
(四)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為2002年1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475218號「直流
無刷馬達」專利案。證據5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
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圖式,如附
圖5所示。證據5技術為一種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其主要通過
感應線圈及具有共平面多磁極之磁性元件,分別作為馬達之
定子與轉子,進而達到微型化之要求;其至少包括有一電路
板、二個以上之感應線圈及一磁性元件,其中感應線圈設置
電路板上,輸入電能即可產生磁力,作為馬達之定子部分
,磁性元件設置在感應線圈上,其具有多個共平面之磁極,
作為馬達之轉子部分,當電能輸入形成感應磁場,在感應線
圈與磁性元件電磁之交互作用,使磁性元件產生旋轉動能。
(五)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為2009年9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01318301號「超
薄散熱風扇」專利案,證據6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
9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超薄
散熱風扇,至少包含一定子及一轉子。定子具有一第一封磁
片,第一封磁片上形成一線圈層,線圈層包含一線圈組,且
定子設有貫穿第一封磁片及線圈層的一通孔;轉子具有一葉
輪,葉輪底部結合一第二封磁片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
結合定子。準此,定子的第一封磁片可確保定子下方不會產
生漏磁現象,以避免形成電磁干擾現象,並可借助定子來減
少超薄散熱風扇之整體軸向高度。
五、專利有效性之分析:
(一)組合證據2與5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1.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部分技術特徵:
⑴證據2圖1、4、9、10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①一基板(
48),具有一軸承(50);②一電路板(52),係結合基板,電
路板設有一驅動線圈(L2)及一位置偵測線圈(L1);③一轉子
軛(55)及埸磁鐵(30 ')可旋轉結合軸承,埸磁鐵並與驅動線
圈及位置偵測線圈相對,埸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
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磁力較強之區域,遠離N磁極及
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磁力較
弱之區域,為N磁極及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④至少一磁化部
(31 '-1、31 '-2),磁化部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
磁化部設置於基板、轉子軛及埸磁鐵間,並與埸磁鐵相對;
其中轉子軛停止轉動時,至少一磁化部對應磁吸埸磁鐵之至
少一強磁區,磁化部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N極或S極之中心。
令位置偵測線圈之導體部(L1a、L1b)在轉子軛之軸向上未與
弱磁區對齊。
⑵證據2揭示之基板、軸承、電路板、驅動線圈、轉子軛及埸
磁鐵、位置偵測線圈,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板、
樞接部、電路板、線圈組、轉子之輪轂及永久磁鐵、偵測元
件等技術特徵。證據2揭示之磁化部(31 '-1及31 '-2)並非
呈環片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
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
向上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
2.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部分技術特徵:
⑴證據5圖1及圖3揭示一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其包含一護圈(16
),護圈上設有磁銷(17a、17b),依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6行
至第7行可知,護圈由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以
避免破壞直流無刷線圈馬達之磁場,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
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證據5所揭示之護圈
,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
⑵依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17行至第18行可知,磁銷(17a、17b)
置於護圈16之穿孔內之柱體,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磁吸片
係於環片內側形成,且為片狀,因此證據5所揭示之磁銷,
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
片」技術特徵。故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
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
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
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
3.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
為一環片,該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
輪轂之軸向上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
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先前
技術,無法藉由簡單之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
成,證據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
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明確界定輔助啟動件「整體
」均具磁吸效果,或「局部」具有磁吸效果。由系爭專利請
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
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可知,「磁吸片」為環片中
具有磁吸效果之部位,縱使環片不具有磁吸效果,僅要磁吸
片具有磁吸效果,相當於該輔助啟動件局部具有磁吸效果,
。系爭專利利用二相對稱之磁吸片(42)維持轉子(3)旋轉平
衡,此與環片(41)材質或形狀無關。證據5之磁銷(17a、17b
)不僅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
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
徵,且磁銷與護圈(16)結合而成之元件,同樣具有磁吸效果
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
果之片體」,可知輔助啟動件為一片體,且片體「整體」具
有磁吸效果;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輔助啟動件為一環
片」,自當是環片「整體」具有磁吸效果。而證據5之磁銷
設置於護圈中,且磁銷為細條柱狀而非片狀,故證據5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
片」技術特徵,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⑶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僅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
稱之磁吸片」,未明確界定磁吸片是以何種形式形成在環片
之內側,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磁吸片必須一體形成在環
片內側邊緣。依據證據5圖1、3所示,磁銷(17a、17b)是結
合在護圈(16)中而不是護圈外,不論磁銷是緊貼在護圈之內
側邊緣,或是距離護圈內側邊緣一預定距離,均教示護圈內
側結合有磁銷。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定環片及二磁吸片
之尺寸或厚薄程度,柱狀之薄化為片狀,本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為達到縮減微型馬達軸向高度的目的,自有理由將磁銷
薄化形成為片狀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
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文字,可知磁吸片係在環片之內
部側邊形成,而不是形成在環片中;依據證據5圖1、3所示
,感應線圈(14a、14b)需具有一定厚度,縱使要將直流無刷
線圈馬達微型化,仍應無法將磁銷薄化至片狀,原告主張不
足採。
⑷原告雖主張證據5揭示護圈之磁銷功能完全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4「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轉子停止
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
磁區」技術特徵及功能實屬相同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4
界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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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