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陳玉照即陳城順之承受訴訟人
聲 請 人 陳玉瑞兼陳李拾妹之承受訴訟人
聲 請 人 陳玉麟
聲 請 人 陳玉燕
聲 請 人 陳玉堂
聲 請 人 陳玉煊
相 對 人 劉桂森即陳新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德錚即陳新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德威即陳新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彥楓即陳新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霈雯即陳新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等5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坤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陳永富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等5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坤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永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 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 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 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 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第4條亦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 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153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 訴訟者,該繼承人已繼為當事人,固為該判決效力之所及, 然其繼承人之地位,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該繼承人如為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下,仍只就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對被繼 承人之債務負其清償責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業經 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12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 1090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裁判確定。經判 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新坤、陳永富連帶負擔百分之70 ,原告陳城順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陳玉煊、陳玉麟、陳 玉燕、陳玉堂負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陳新坤、陳永富及追加被告陳林有妹、陳新谷、陳永和、 劉秀珠、劉秀芳、劉秀玲、陳桃英、陳淑英、陳竹英、劉文 銘連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陳新坤、陳永富 、陳新谷負擔。嗣聲請人等6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經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04號裁定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 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又陳新坤業於106年2月10 日歿,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為 其繼承人。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 據2紙、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規費徵收聯單影本1紙、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影本、106年4月13日新院千家 軒一106司繼289字第005459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影本、最高 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影本、繼承系 統表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複丈費12,000元、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而 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判決由陳新坤(即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 、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之被繼承人)、相對人陳永富連 帶負擔百分之70,陳新坤係於系爭民事訴訟確定後之106年2 月10日死亡,是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 陳霈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坤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陳永富 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642元【計算式:(6,060 +12,000)0.7=12,642】。而第三審訴訟費用經裁定由 陳新坤、陳永富、陳新谷負擔,是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 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坤遺產範圍內 應連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為10,000元【計算式:30,000 3=10,000】,相對人陳永富應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為 10,000元【計算式:30,0003=10,000】。是相對人劉桂
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陳霈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 坤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陳永富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為12,642元,相對人劉桂森、陳德錚、陳德威、陳彥楓、 陳霈雯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新坤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0元,相對人陳永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為10,000元,及各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