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8年度,98號
CSEV,108,旗補,98,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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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馥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995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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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