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旗山簡易庭(刑事),旗秩易字,108年度,1號
CSEM,108,旗秩易,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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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旗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
被移送人  邱進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
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
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忠易以拘留貳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 元確定,惟受處分人已逾法定 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 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高市警六 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2,000 元,該處分 書並於108 年5 月31日送達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未於期限 內聲明異議,該裁處已告確定,嗣移送機關於同年6 月11日 核發執行通知單,並於同月13日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 人復未於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執行通知單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因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為2,000 元,以900 元折算1 日,應易以拘留2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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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