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314號
STEV,108,店補,31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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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張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借
貸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萬454元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18萬4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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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