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336號
STEV,108,店簡,33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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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蔡瑞珍 

訴訟代理人 陸洪泉 
被   告 楊水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定108 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
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08 年8 月12日下午4 時,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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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