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052號
STEV,108,店簡,105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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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周悅子 
訴訟代理人 陳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禎妹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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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