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原 告 周悅子
訴訟代理人 陳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禎妹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