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162號
STEV,108,店小,1162,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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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中良(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 6條所明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王中良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惟被告王中 良已於民國 106年9月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被告王中良既於起訴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 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上說明,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逕行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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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