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086號
STEV,108,店小,1086,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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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林璟霈
被   告 高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編號│項目 │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民國) │週年利率│
│ │ │新臺幣) │ │ │
├──┼──────────┼─────┼────────────────┼────┤
│ 1 │信用卡(卡號: │5萬8035元 │自99年3月1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 2 │信用卡(卡號: │4911元 │自99年3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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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