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克治有限公司(BLACK BUDDHA MEDIA GROUP,
INC.)
法定代理人 歐秋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善穎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00元(計算式:72,500元+
美金5,000×31.44=229,7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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