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簡字,107年度,17號
STEV,107,店建簡,17,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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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
原   告 黎仁弘
被   告 侯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嗣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 日減縮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3000元本息,合於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7月4日向伊承攬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段00○00號1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 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約定工程款為72萬5000元。伊 於同年8月25日追加消防設備、室內冷氣及線路等工程,追加 工程款為11萬7600元,上開工程款共計為84萬2600元,營業稅 由被告自行負擔。伊已給付被告61萬2500元,但被告卻無故停 工,經伊催告後仍未實質施作,故伊於108年9月10日通知被告 終止系爭裝修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又契約終止時 ,被告僅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所得受領之工程款為42萬 9500元,伊超付之18萬3000元工程款,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 受有利益,致伊受損害,應返還予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經伊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 超額工程款18萬3000元本息,是否為有理由?以下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㈠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11條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亦有明定。又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 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 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 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 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 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931號 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室內裝修合約書、付款簽收單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建達水電行估價單、統一發票、 現場照片、百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固書、估價單、育登鋼鋁 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洗樂適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 票、漆滿億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29頁至 第39頁、第97頁至第120頁);且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 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此,系爭工程未完工前,經 原告於108年9月10日終止契約,該契約法律關係自該日起向後 消滅。原告已給付之工程款61萬2500元,扣除被告得受領之報 酬42萬9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超額給付之數額為18萬 3000元。於系爭契約終止後,被告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 因即失其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應返還原告18萬30 00元。是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經伊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超額工 程款18萬3000元,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其給付為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就得請求之給付,請求加 計自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本件起訴書繕本 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被告而生催告之效力(於107年10月12日 寄存送達,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1頁)。是原告請求自受催告 日期後之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應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原告得為假執行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 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 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 元
合 計 4,300 元
 
附表:
┌─┬──────┬─────┬─────┬──────────┐
│編│工程項目 │估價單記載│已完成比例│可完成部分之工程款 │
│號│ │/ 約定之單│ │ │
│ │ │項價格(新│ │ │
│ │ │臺幣) │ │ │
│ │ │ │ │ │
├─┼──────┼─────┼─────┼──────────┤
│1 │拆除清運 │6萬3000元 │ 100%│6萬3000元+1萬5000元 │
│ │ │ │ │+8000元+5萬5000元+1 │
├─┼──────┼─────┼─────┤萬元+4萬2000元+5萬 │
│2 │部分線路更改│1萬5000 元│ 100%│4000元+ 3萬5000元+4 │
├─┼──────┼─────┼─────┤萬5000元+5萬元+2萬 │
│3 │冷熱局部位移│ 8000 元│ 100%│2500元+2萬元+1萬元=│
│ │ │ │ │42萬9500元 │
│ │ │ │ │ │
│ │ │ │ │ │




├─┼──────┼─────┼─────┤ │
│4 │拋光壁磚 │5萬5000元 │ 100%│ │
├─┼──────┼─────┼─────┤ │
│5 │浴室防滑地磚│ 1萬元 │ 100%│ │
├─┼──────┼─────┼─────┤ │
│6 │客餐廳廚房地│8萬4000元 │ 50%│ │
│ │磚 │ │ │ │
├─┼──────┼─────┼─────┤ │
│7 │三房木地板、│5萬4000元 │ 100%│ │
│ │防潮布、底板│ │ │ │
│ │、面板、水泥│ │ │ │
│ │粉光 │ │ │ │
├─┼──────┼─────┼─────┤ │
│8 │客廳主臥景觀│ 7萬元│ 50%│ │
│ │窗、下置物櫃│ │ │ │
│ │(數量2) │ │ │ │
├─┼──────┼─────┼─────┤ │
│9 │房間門含框+2│4萬5000元 │ 100%│ │
│ │浴5組 │ │ │ │
├─┼──────┼─────┼─────┤ │
│10│客廳天花板升│ 5萬元│ 100%│ │
│ │高,消防管升│ │ │ │
│ │高,間接照明│ │ │ │
│ │ │ │ │ │
├─┼──────┼─────┼─────┤ │
│11│客廳系統櫃,│10萬3500元│ 0%│ │
│ │主臥衣櫃,餐│ │ │ │
│ │廳收納櫃,含│ │ │ │
│ │活動玄關 │ │ │ │
├─┼──────┼─────┼─────┤ │
│12│電視櫃8尺 │1萬6000元 │ 0%│ │
│ │*2000 │ │ │ │
├─┼──────┼─────┼─────┤ │
│13│廚房系統櫥櫃│ 8萬元 │ 0%│ │
│ │含三機 │ │ │ │
├─┼──────┼─────┼─────┤ │
│14│浴室全配 │ 5萬元 │ 0%│ │
├─┼──────┼─────┼─────┤ │
│15│全戶尤其含就│4萬5000元 │ 50%│ │
│ │鋁門窗噴漆 │ │ │ │




├─┼──────┼─────┼─────┤ │
│16│電視牆文化石│2萬4000元 │ 0%│ │
│ │4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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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廚房拉門玻璃│1萬5000元 │ 0%│ │
│ │ │ │ │ │
├─┼──────┼─────┼─────┤ │
│18│全戶油漆 │不另收費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19│消防設備 │ 2萬元│ 100%│ │
├─┼──────┼─────┼─────┤ │
│20│冷氣線路 │ 1萬元│ 100%│ │
├─┼──────┼─────┼─────┤ │
│21│冷氣機 │ 8萬7600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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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洗樂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