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6年度,934號
STEV,106,店簡,934,2019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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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郭玉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瑋汝葛至剛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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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