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郭玉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瑋汝、葛至剛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