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08年度,70號
STEM,108,店秩,70,201908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劉正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8月2日以108年度新北警店刑社字第1083754437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正仁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扣案之強力膠參條及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108年6月10日下午5時3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被移送人劉正仁於警訊時之自白。
㈢摻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及富士牌強力膠3條扣案可證。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五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