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8年度,758號
SSEV,108,新小,758,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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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7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盈靜 


被   告 王張英香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75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27日上午11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亨龍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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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