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8年度,648號
SSEV,108,新小,648,2019081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6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劉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64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中午1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徐毓羚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徐毓羚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