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羅線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依原告陳報狀所附之戶籍資料,其中「羅長喜」、「羅長庚
」、「羅榮文」已死亡,原告應補正「羅長喜」、「羅長庚
」、「羅榮文」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
證明。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