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高順良
聲 請 人 高隨
上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高志傑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六簡字第六一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七日、五月
二十八日、六月二十七日及七月二十五日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8 年六簡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庭期開庭內容,並維護法律上利益,聲請自費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