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聲字,108年度,16號
TLEV,108,六簡聲,16,201908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孫銘 


相 對 人 孫讓  
相 對 人 張榮一 
相 對 人 孫吉男 
相 對 人 孫俊朝 
相 對 人 孫寳財 
相 對 人 孫坤生 
相 對 人 孫明達 
相 對 人 黃秀雀 

相 對 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孫瑋磷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相 對 人 陳品叡 

相 對 人 陳李勸 
相 對 人 陳華堅 
相 對 人 孫合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六簡字第156 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研閱,相對人若有訴 訟費用之支出,應依主文所示提出計算書及相關收據,若未 提出,或提出不完整,本院將依現有之資料為裁定,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