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易攸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六小字第146 號清償借款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六小字第一四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8 年六小字第146 號清償借款 事件,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六小字第146 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當 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 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人應注意遵守,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一般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