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順良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聖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見原告
補充理由狀㈡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上訴人高順良、高隨各應負擔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
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