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91 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許李秀美
許育彰
許育誠
許馨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6 部分關於「426-13」之記載,應更正為「426-5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 ,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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