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訴字第12號
原 告 梁錫聰
訴訟代理人 梁錫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福興鄉公所間返還土地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4,000元(計算式: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131平方公尺*4,000元/平方公尺=52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