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429號
CHEV,108,彰簡,429,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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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29號
原   告 漳東林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燈煌翔準機械行賴俊坤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賴燈煌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2月17日死亡,請陳
  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戶籍
  謄本(記事勿略)或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上列補正事項,補正正確被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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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