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429號
原 告 漳東林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燈煌即翔準機械行、賴俊坤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賴燈煌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2月17日死亡,請陳
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戶籍
謄本(記事勿略)或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依上列補正事項,補正正確被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