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336號
CHEV,108,彰簡,336,2019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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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姚月英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7,835元,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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