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呂汯龍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