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564號
CHEV,108,彰小,56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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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6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王駿承即王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725元,及其中新臺幣77,903元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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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