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49號
GSEV,108,岡補,249,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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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黃安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林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3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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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