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277號
GSEV,108,岡小,277,20190822,3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277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康育銓 

上列當事人關於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3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所收受之貴院 108 年度岡小字第277 號移轉管轄裁定之內容有所不明,本 件當事人是日本人,公司又設於臺北市,與抗告人間素無接 觸往來,更別提有何財產糾紛,為免上開裁定有誤,爰提起 抗告等語。
二、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 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8 日送達予抗告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及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故本件抗告人之抗 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