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290號
PTEV,108,屏補,290,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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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萬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 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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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