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8年度,260號
PTEV,108,屏補,260,201908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劉文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應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鄉○○
  路 000○0 號房屋,又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114,500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109 課稅明細表1紙在卷可
  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14,500元,應徵第
  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