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調字,108年度,157號
PTEV,108,屏簡調,157,201908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王繼昌 
代 理 人 劉彥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富連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