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672號
PTEV,108,屏小,672,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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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72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被   告 潘金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 、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 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 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7 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 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另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規定,其範圍包含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 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 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 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 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4 3 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擅自將伴唱機內灌製有侵害原告因 專屬授權而享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歌曲,供不特定人點選、 演唱等營業、收益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1 款所定之智慧財產事件。本件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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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