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654號
PTEV,108,屏小,654,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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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54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被   告 嚴芝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 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 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 事件;( 二) 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 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 一) 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二) 侵害智慧財產 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 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 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再按前開特別審判 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 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 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 字第483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著作歌曲名稱「一瞞過三冬、秋分 、天星」等歌曲之著作權為據提起本訴,核屬侵害著作權所 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是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又觀諸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



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 第25條規定之情形,揆上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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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