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廣城即聖暉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
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77,118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